01 合同当事人拒签合同的处置
采购人拒签合同
采购人不得随意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 1.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原因 (1)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者投标(响应)失误,因而宁愿放弃合同; (2)受采购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胁迫,不得已放弃合同; (3)采购过程存在串通行为,主动放弃合同; (4)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 2. 常见的表现形式 (1)以市场行情变化(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停产)或者投标(响应)失误名义,书面申明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实践中以不可抗力名义,提出附加条件,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有要求的)拒签合同的并不多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是,这不意味着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可以随意拒签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要被依法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了采购人两种选择。 采购人在如何行使这一选择权时,应针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合理地行使权利。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对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作了可操作性的答复。 该答复归纳起来: 一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二是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三是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